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06-03 15:31:17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绮梦 |         

 

 

近期,根据日常监管、网络巡查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多起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公布其中6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引导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某粉面店厨房“三防”设施缺失、未公示健康证明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1日上午10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粉面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厨房物品摆放混乱,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施部分缺失,且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公示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三防”设施是防范病媒生物污染、保障食品环境安全的关键设施,健康证明是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基本前提。本案中当事人厨房物品摆放混乱、“三防”设施缺失、未公示健康证明等多重问题并存,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重缺失。上述情形易导致食品被污染、交叉感染等食品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此次查处警示辖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从硬件设施和人员管理两个层面同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案例二:某餐馆未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上午11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采购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及相关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追溯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导致食品原料来源无法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问题原料来源及流向。此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三:某饭店未登记进货台账、健康证及培训证过期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下午5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按规定登记食品进货台账,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培训证均已过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登记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安排健康证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健康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过期后必须重新体检办理新证,否则与无健康证无异;食品安全培训同样需要定期更新。本案中,当事人同时存在进货台账缺失和健康证、培训证过期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货台账缺失导致食品来源无法追溯,健康证过期则意味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缺乏有效监督,二者叠加放大了食品安全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全面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台账记录完整、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上岗,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四:某炸串店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进行售卖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6日上午11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炸串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风味小串”产品,经核实实际配料为鸭胸肉,存在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小串进行抽样,固定了实物标签、展示标签及销售记录等证据。经检测机构检验,送检肉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已于接收检测报告后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评析: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是典型的以假充真、掺杂掺假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将实际配料为鸭肉的肉串以“牛肉小串”名义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牛肉价格购买鸭肉制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原料与宣传内容真实一致,不得以虚假宣传、混淆原料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此案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使用鸭肉等非牛肉原料应当在菜单及实物标签上如实标注,诚信经营是食品安全不可逾越的底线。

案例五:某蛋糕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6日上午11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蛋糕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烘焙装饰糖果一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保质期:18个月),樱花饼干二盒(生产日期:2025年5月7日,保质期:9个月),艾贝儿装饰银珠一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14日),黑枸杞一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经核算,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固定了相关证据。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已于接收线索后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评析:本案中共查获4种不同种类的过期食品,包括烘焙装饰糖果、樱花饼干、装饰银珠及黑枸杞,覆盖了烘焙原料、装饰辅料及养生食材等多个品类,反映出当事人对库存食品管理较为松懈,未建立规范的食品定期清查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艾贝儿装饰银珠的保质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至检查当日已过期近4个月,黑枸杞生产于2022年10月,已存放超过三年半之久。过期食品继续存放于经营场所,无论是否实际售出,均构成违法风险。烘焙蛋糕店涉及的食品原料种类繁多、保质期差异大,经营者应建立“先进先出”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处理,对已过期的食品立即下架销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六:某糖水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30日上午10时,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糖水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一瓶奇亚籽(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保质期:180天)。经核算,截至检查当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过期食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固定了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已于接收线索后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评析:奇亚籽作为糖水饮品中常见的添加原料,常常被商家散装存放于操作台或储物柜中,单瓶或多瓶混放,在日常使用中容易被忽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核对。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定期清查制度,导致奇亚籽在保质期满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现制现售饮品店的原料种类繁多、保质期差异大,经营者应建立“先进先出”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处理,对已过期的食品立即下架并销毁。消费者在购买现制饮品时,也可留意操作台原料的标识信息,如发现可疑情况可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责编:刘绮梦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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